国有林场改革要严守保生态保民生的底线

26.03.2015  12:19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这是国有林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林业改革进入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集体林权制度三大改革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林场改革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审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国有林场是宝贵的生态资源,在国家生态安全全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他特别强调,保生态、保民生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两条底线。要通过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生态功能,增强林场活力,确保实现资源增长、生态良好、林业增效、职工增收、社会和谐稳定。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把保生态、保民生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健康顺利推进。
   一、坚持维护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 国有林场的“前世”和“来生”都关系到生态安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无林少林、荒山集中连片地区和重要水源地区由国家投资陆续建立起一批国有林场,是作为公共事业来建设的。目前,全国国有林场4855个,林地面积8.7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19%,森林面积6.7亿亩,占全国森林面积的23%,森林蓄积量23.4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量的17%,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战略地位。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财力不足,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许多政策难以覆盖到国有林场,使国有林场逐步陷入了“不城不乡、不工不农、不事不企”的尴尬境地。国有林场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找饭吃”上,无力承担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繁重任务,导致大部分国有林场陷入困境,民生问题也十分突出。产生这一问题,根本原因是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国有林场作为我国生态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肩负着越来越艰巨的任务。特别是绝大多数国有林场,都分布在江河源头、水库周围、风沙前沿、丘陵山区及城镇周边,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最重要基础设施。在全国4855个国有林场中,有3900多个分布在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和黄土高原等生态脆弱地区;同时以国有林场为基础建立了1300多个自然保护区和2500多个森林公园,在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特殊作用。
  基于国有林场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中的特殊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明确将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这从根本上明确了国有林场的性质,理顺了体制机制。在改革中,我们一定要坚持维护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的基本方向,建立起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贯彻山水林田湖统一治理的系统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这一重要论述,科学阐述了自然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明确了治理自然生态系统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国有林场的资源既包括地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还包括林地资源、地下的矿藏资源,以及湖泊、河流等,这些都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支撑,都是国有林场履行使命的基础性资源,它们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森林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顶层,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贯彻山水林田湖统一治理的系统思想,遵循自然规律,在保护好森林生态系统的同时,对国有林场内的各类生态系统实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不断提升国有林场的整体生态功能。
   三、建立生态资源的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林地、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基础,也是国有林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建立健全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切实用制度来保护国有林场宝贵的生态资源。要抓紧建立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承担主体责任并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要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沙地封禁保护制度、监管制度,形成保护生态资源的制度体系。特别要改革完善对国有林场的考核机制,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切实强化林场场长的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快推行生态资源离任审计。要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实行定额管理,确保国有林场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地用途不改变。
   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国有林场改革的红线之一。除了森林资源之外,国有林场还积累了不少经营性资产。要在启动改革之前,对国有林场各种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清理核查,准确掌握资产家底。在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放在突出位置,既要坚决守住森林资源,又要依法依规处置经营性资产。变更国有林场经营范围、改变森林资源权属,必须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场以经营性资产投资入股、转让售卖、委托经营或抵偿债务的,要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招投标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坚决杜绝打着改革的旗号,低价甚至无偿出让、转让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理顺国有林场投入机制。 建立稳定可持续的投入机制是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承担必需的改革成本,妥善化解林场各类债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根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及事权划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主体责任的国有林场资金投入机制。国家对公益林建设与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要根据工资、物价变化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各地要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福利以及管护公益林等林场日常运转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林场从事的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国有林场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低,林场生产生活条件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一些职工需要进行转岗安置,保障就业的压力较大。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和林场实际,切实解决好职工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林场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林场和谐稳定。特别要高度重视富余职工转岗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就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不搞强制性买断。要依托森林资源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森林旅游、林业特色产业等生态产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富余职工稳定再就业。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所有富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确保富余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国有林场改革是一场涉及政府、企事业、职工三者利益的深刻变革,关系林业长远发展,关系全社会的生态福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改革目标,严守保生态保民生两条底线,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