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个人机构购买专项债券

26.03.2015  12:41

  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范围、额度、预算管理以及预算编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此前,财政部曾公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与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此次针对地方债务的新品种专项债券的管理办法明确之后,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已经逐步完善。

  《办法》明确提出,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财政部此前已公布了2015年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分别为5000亿元和1000亿元。同时,已下达地方存量债务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也就意味着这里面包含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个组成部分。专项债券或成为解决地方存量债务的重要工具。

  对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办法》明确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办法》提出,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办法》还强调,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办法》要求,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