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强后盾

30.12.2015  19:50

恐怖组织是人类社会的毒瘤,恐怖袭击是反人类罪恶行径。中国史上首部《反恐怖主义法》三审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是中国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是“应对本国恐怖主义与维系世界安全的最新尝试”。然而,该法从一审到三审,一路引起西方一些国家、组织和外媒的指指点点。就在该法通过前夕,美国国务院还表示“严重关切”。 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最集中的关注点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第十八条。该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一些西方媒体指责该条款将限制言论、结社、集会和宗教自由,并阻止外国企业进入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西方指责中国立法监管网络并扣上“侵权后门”的帽子,美其名曰“捍卫言论自由”,殊不知相关规定正是中国向西方学习和借鉴而来的。中国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各国做法,包括国外的相关规定,比如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因为反恐工作等的需要,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协助义务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国巴黎《查理周刊》恐怖袭击案后,英国首相卡梅伦呼吁加强网络监控的力度时称:“我们是否允许人们以我们不可能读取的方式进行通信呢?答案是:‘不允许,我们绝不允许’。”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第十八条为什么规定网络公司有协助政府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呢?因为不光是在中国,国际上很多地方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和煽动恐怖主义,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为全球公害,中国面临的网络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第十八条的出台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指责中国“窃取技术秘密”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第十八条的立法初衷是,不允许任何网络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在赚中国钱的同时还被恐怖分子当作刀子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外交部发言人说得好,“这一规定不会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留‘后门’问题,不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或者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希望美方尊重中方正常的立法活动,不要搞‘双重标准’”。 言论自由由于被滥用,原本正当正面的概念被搞得面目全非。一旦言论自由危及本土安全,美国立刻筑堤坝设高墙,他们自己对本国的解释是“多一点安全就要牺牲一点自由”;但到了国际上,它反而要求所有国家的互联网完全开放,方便美国利用强大的技术力量操纵。殊不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防恐怖袭击对每个国家同样重要,不仅仅是对美国自己。 一个网民说得好,“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支持、支持、支持’”。坚决支持国家制定反恐法,依法打击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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