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内涵

21.05.2014  19:3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党继提出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现代化”之后,明确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如果说“四个现代化”是技术层面的现代化,那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理念和制度层面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涉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治理主体、治理理念、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等内容,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的轨道。在过去的35年中,党执行改革开放的路线,国家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国家治理日益步入法治的轨道。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根本制度框架;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的制定和施行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约束。正是在基本法律体系的保障下,我国出现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但也应当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只是一个基本体系,法律执行中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尚未建成完全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现在,我国各类社会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政治领域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经济领域中产业结构不均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存在冲突;文化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待培育,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还未成熟;生态领域中自然资源利用水平、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生态环境的补偿方式仍受社会的质疑。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因为体制不健全,有的是因为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正是基于对社会现状的清醒认识,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运行、人民安居乐业,《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和特点,满足时代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改革不适应时代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要不断构建体现时代要求的新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无论是旧体制的改革,还是新体制的构建,都与法律修订、制订密切相关。对于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旧体制应当通过法律的修订予以废除;对于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体制应当通过制订法律予以确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并不是要抛开已经取得的成就,推翻已经有的体系、重构治理体系;相反是要在已经取得的丰富成功经验和重大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强化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同时代的不同国家和社会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共性,各国在同一时代均会面临同样或类似的国家治理问题,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不应闭门造车,而应当借鉴国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避免走其他国家走过的弯路。在过去35年的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也以开明的态度吸收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起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仍然要对国外先进理念和制度保持开放的态度。但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始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符合我国国情,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理论、制度和方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探索中始终坚持的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基于中国国情探索适合中国的治理体系,摸索服务于中国社会的治理能力,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方向,不能走偏。在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方向方面,宪法和法律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内进行,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另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就需要各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发挥确认、引导和约束作用。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同特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是我国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各项国家治理体制都有明确、良好的法律规定,在国家治理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使国家达到法治的状态。《决定》全文中一共十七次出现“法治”和“依法治国”,并在第九部分专门阐述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五个重要方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只有建立法治中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法治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会有制度性保障。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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