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4.03.2016  16:36
                                              近日,省林业厅转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闽林〔2016〕8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如何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         答:《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对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由于我省原有多个文件对天然林保护、低产低效林改造作出规定,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 号),规定:“持续加快造林绿化,推进……低产低效林分的补植、改造和提升,推进封山育林,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对经过严格审批确需皆伐或择伐天然林的特殊情形给予了明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第四、第五章分别对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作出系列规定等。为此,各地要将国家林业局规定与我省天然林保护管理、低产低效林改造规定结合起来一并贯彻落实。即:一是禁止采伐改造低产天然阔叶林、禁止皆伐改造天然林。二是对中幼龄林林实行择伐改造的,其蓄积强度按照林资发〔2015〕181号规定执行,即: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另外,要认真贯彻执行林资发〔2015〕181号规定,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二、如何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规定:“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规定:“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全国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推进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逐步实现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全覆盖”;《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本《通知》提出: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省属国有林场和县属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并附上县属国有林场名单。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在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并细化规定出台前,各地、各单位一律暂停其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审批。       三、天然林起源变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结合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小班起源变更的要求,涉及地类、林种、优势树种不变情况下的起源变更,需要提供完整材料,并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站复核,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如下:1. 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2. 提供经营林部门确认的造林登记卡、生产验收单等造林验收材料。3. 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要求:原小班建档基本情况、现场调查的基本情况、判定起源为人工的依据、造林登记卡和生产验收单等造林验收材料中前后两期班号(或土地名)对应情况。4. 体现当年造林小班的基本图和最新年度小班基本图,现地照片(远景、近景各一张)。5.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名以上调查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