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审查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

28.07.2015  09:16

□法制网记者张媛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国家安全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其中,关于设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渗透等规定引人注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经济审查各国都有 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这一条文公布后,有声音质疑这是人为设置市场壁垒和准入门槛。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回应,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这也是各国通行做法。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经济审查制度的法律措施。“比如我国企业去美国进行投资,很多时候都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有几次大的投资行为都被以安全名义否决掉了。”李忠说,在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跨国界的经济活动领域中,对于进行这种活动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审查监管制度要求。 事实上,我国早有经济安全审查监管这一制度,比如进出口贸易等都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贸易风险;制定核出口管制条例,明确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这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的举措。 “以前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实行这一制度并非表明我们不欢迎国外投资、放慢对外开放的步伐。相反,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讲,这一制度的设立意味着规则将更加清晰明确,将会为我国外商投资创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环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强调,在法律中明确建立这一审查制度是必要的。 李忠认为,将这一制度写入国家安全法,将其规范化,是在经济安全领域中上了一把“安全锁”。此次通过法律重申这一安全制度,也为以后修改、完善经济安全审查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并非限制言论自由 国家安全法对文化安全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对此,李忠指出,文化实际上是人社会化的过程和结果,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传统孕育出不同文化,从而产生文化差异。在全球化时代,不同文化之间的接触、融合、碰撞,会导致文化安全问题。各个国家都把保持和延续本国的文化特质或者说是文化安全,作为自己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抵制不良文化并不是要限制言论自由。从立法宗旨上看,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不良文化,比如宣传暴力、恐怖、仇恨、色情和国家分裂言论等,这些典型的不良文化在所有国家都是要被限制的。如果不限制,对整个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都会造成很大影响。”王振民说,所谓不良文化,是特指而不是泛化,不会影响正常的言论自由和文化交流。 对于不良文化,国家安全法中只是原则性规定,李忠认为,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对其予以明确。 “要有效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渗透,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外,一是要在配套立法方面明确何为不良文化,特别是在网络安全立法中把不良文化里明确分裂主义的传播列入禁止范围,并制定相应制裁措施;二是加强媒体监管,对于宣传分裂主义的行为,要进行及时查处,净化市场;三是要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产品,正本清源。”李忠建议。 缺战略资源储备法 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应急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鹏指出,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安全意义上的资源安全不应被泛化理解,它应当局限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或者对国防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极少数品类的资源安全。 赵鹏介绍,从国际经验来看,确保资源安全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资源开采利用方面的立法确保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和对重要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另一方面,通过资源储备立法,确保对战略资源的充分储备。 “在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和对重要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方面,我国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尚有大量值得完善之处,突出表现为相关立法存在重产业发展、轻资源保护的观念。”赵鹏说,目前,这一领域的立法集中于为探矿业、采矿业的产业发展拟定法律安排,缺乏从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约束。例如,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法制不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效力不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存在缺失。“因此,未来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应当以修订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在资源可持续利用、重要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采等方面设计切实有效的制度。”赵鹏建议。 在资源储备方面,赵鹏认为,我国尚缺乏一部战略资源储备法,从而导致大量资源储备缺乏明确、稳定的法律安排。因此,应当推进战略资源储备法的制定,明确我国战略资源储备管理体制、储备各方的权利义务、储备方式、储备资金保障等内容,确保战略资源储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中,应当重点明确战略资源的管理体制。 赵鹏说,战略资源的储备涉及宏观经济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国防工业部门、贸易管理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各个领域,如何形成一个能够确保各部门分工协作、有效协调的管理体制将考验决策者的智慧。此外,战略资源的储备机制也需要费心考量,从国外经验来看,灵活运用财政、税收等机制有效撬动市场力量参与战略资源储备,是确保战略资源储备效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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