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经营放贷业务拟实行许可制度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2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并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由监管部门缴回其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信贷市场飞速发展,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活跃在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领域,成为传统金融机构贷款业之外的一支重要信贷力量。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大量机构组织以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也可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设立与终止方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同时,为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提交的送审稿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据悉,我国融资担保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2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该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根据该意见稿,融资担保公司须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据悉,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就以上两个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