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环境监管执法“时间表”

27.11.2014  22:27

国务院办公厅27日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一系列环保检查、监管、执法、稽查等方面的“时间表”,加快解决破坏环境资源、有损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止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记者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