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党政干部不得在职做博士后

04.12.2015  18:3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

  《意见》提出,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和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的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按单位性质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或可根据项目需要在2年到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意见》提出,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进站、考核、评价等,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

  《意见》要求,全面推开分级管理,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

  《意见》指出,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经费增至每人每年8万元

  《意见》明确,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做好保障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可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性。

  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社会基金投入博士后事业。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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