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02.08.2016  21:36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按月缴纳,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企业应缴纳所缓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从缓缴期满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经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在与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之日起缓缴审批生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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