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醉酒后回家途中猝死 组织者护送者都要担责

07.07.2015  16:14

  7月7日讯(海峡都市报见习记者 吴芳 通讯员 真坚 满荣)漳州一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员工开怀畅饮,不料其中一名员工在回家途中猝死。

  死者家属认为组织聚餐的公司应赔偿,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昨天,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这起事件由组织公司、邀请兼护送者分别给予死者法定继承人救助补偿,才得以宣告结束。

   【事件】

   男子KTV喝酒后 回家途中猝死

  韩某承包了漳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一工程项目,6月26日,该公司邀请本公司员工及韩某的承包队员工们,到市区一家KTV内唱歌喝酒。

  当晚7点多,韩某和员工小郭下班后赶到,欢聚至当晚9点,韩某感觉自己喝得差不多,便和小郭结伴回家。当时见两人都喝高了,韩某的朋友王某提议开车载他们回芗城天宝镇。离开时,韩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小郭则躺在后座,并未发出大动静,都以为他醉得不省人事。

  途中,王某临时有急事要赶回去,韩某便下车联系其他朋友来接送。没想,电话刚打到一半,身后传来了王某的呼救声。原来,王某下车打算叫醒小郭,发现小郭一动不动。发现小郭不对劲,他们赶紧拨打120和110。不幸的是,经120医生抢救无效,小郭当场身亡。经检验,小郭的死亡与饮酒过多致酒精中毒死亡的关系较大。

   【说法】

   三方都有过错 但自身负主责

  事发后,小郭的家属认为是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喝酒才致其猝死身亡,希望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便一起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赖水顺介绍,这起事件中,三方都有过错。

  小郭应自知自身身体状况,对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不够重视,因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对死亡要负主要责任;其次,聚餐组织的公司,应当对参与人员的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确保参与者安全;小郭是韩某员工,韩某作为同餐者和护送者,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显然,上述人员都未充分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组织者和韩某,对此次事件应负主要救助补偿责任。

  赖水顺指出,护送酒醉者回家,视为双方的口头形式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应将醉酒者安全交至其家属才算完成约定;否则,哪怕将酒醉者送回至家门外或楼下,一旦其未回家发生了意外,护送者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