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01.09.2014 21:14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其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原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四川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转向职工医保,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戴元章罗正奎)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1.09.2014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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