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铺竟变服务性用房?业主一头雾水

03.12.2014  13:21

近日,购买莆田万达商铺的多位业主给我们频道热线0591-83331234打来电话说,在莆田万达购买一期商铺后发现,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房屋用途,与产权证上的不同。不仅如此,商铺的层高也与合同的有所出入。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1日上午,记者来到莆田万达,这间东区22号商铺是范小姐在2011年,以每平方米4万9千元买的。商铺共两层,一共有146.87平方米。2013年当她拿到房屋产权证的时候,顿时傻眼。
 

商铺业主 范小姐:合同与我拿到的产权证不符合, 合同里面写的是一楼和二楼属于商铺性质, 但是拿到产权的时候一楼是商铺 ,二楼是商铺服务用房。

范小姐说,当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前,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她二楼的商铺是属于服务用房,这点让范小姐很是气愤。
 

商铺业主 范小姐:我查了很多资料是说商铺服务用房指的是小区里面的保安房或者供电用房, 而且服务型用房是不能作为单独使用的, 所以我觉得跟他说的完全不符合。

和范小姐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购买莆田万达一期商铺的七十多位业主。
 

商铺业主 张先生:我们是以店铺价格买的, 房产证就是有服务用房 一平方差不多2玩9 打了98折 ,非常惊讶, 完全都跟以前不相符 ,以前买的就是商业 ,当时买的没有说  , 就是跟我们说一楼二楼是纯商业的。

商铺业主 林先生:前期卖的群里面有七八十家, 都是写明是商铺合同, 发票也是商铺 ,合同写的是171平方米的商铺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八十多的面积, 还有八十多是商业附属。

随后,范小姐和其他部分商铺业主给记者出示了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第三条写道: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面积为146.87平方米。合同的倒数第二页的第十六条里,也明确提到了房屋的属性为商铺。记者翻开二十多页的合同发现,里面并没有提到商铺服务用房这几个字眼。但在范小姐的房产证上,房屋的规划用途则写的是商铺及商铺服务用房,在附记中,商铺的面积缩小成了74.32平方米,商铺服务用房的面积则是72.55平方米。让这些一期商铺的业主更为气愤的是,莆田万达二期的商铺在合同中房屋属性也做了更改,价格则是以五到六折在出售。
 

商铺业主 范小姐:万达前后期的价格差很多, 2011年全部写商业, 2013年销售的时候改了商业及服务型用法, 后面销售价格也差了很多。

在这份2014年二期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用途已经更改为了商业及附属用房。那么为什么一期业主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合同与房产证所写不同呢?销售人员为什么只字不提二楼是附属用房呢?业主们希望莆田万达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商铺业主 范小姐:我们曾经在2013年8月9月跟经理有约谈,跟杨, 他们都是一拖再拖 ,他们没有给我明确的答案 ,也没有回复希望对产权作为很好的解释。
 

商铺业主 林先生:就是二楼的商铺服务型用房要么退房要么就退钱。

 

销售方不回应 业主已提起诉讼,商品买卖合同是否有问题?律师提看法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合同和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产生了分歧呢?商铺的业主从2013年8月开始就多次找到当时销售万达商铺的负责人,但是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多家商铺业主也已经起诉了莆田万达的开发商。1号下午,我们的记者也再次和商铺业主找到莆田万达了解情况。

在商铺业主的带领下,记者来到莆田万达接待中心了解情况。
现场同期:我是业主, 还有是电视台的, 杨经理是哪位? 出差了 ,要到周五回来 。现在都是领导在对接这个事情,其他的不在 ,我收到法院的传票  ,我们也是按照正常程序走, 从8 9月份上报到现在。 你们不是已经委托律师了吗? 那你们去法院啊, 交给律师了找我们干什么。

在接待中心,记者并没有见到相关负责人。业主告诉记者,本来要在12月8号开庭审理的案件莆田万达方面提出了延期审理的要求,于是案件又推后了一个月审理。当记者提出想要与领导了解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以领导出差为由拒绝了记者。随后,记者通过业主拿到了负责人的电话。


莆田万达 杨先生负责人:现在就是他们有他们的说法, 我们也有我们的说法, 但是我们现在在走司法程序, 有什么就在法庭上说, 我现在在北京开会, 不好意思啊 。

记者VS杨先生:约个时间聊下这件事可以吗?不好意思我不在福建, 我回去再说吧。

业主告诉记者,从去年8月开始,莆田万达的负责人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过。
林先生:之前沟通过四次 ,前三次就见不到负责人 ,其中有一个见到交涉问题的时候, 后期是六折, 他就打太极 ,他也管不了, 他是万达总部的事情, 正面的问题都不回答我们, 都是推来推去。

随后,记者也将业主的合同,拿给律师了解情况。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柏冬:这里我个人认为实际情况是有问题的 ,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要进一步了解, 比如开发商明知是附属用房, 隐瞒了真相就按照商铺来销售,是有欺诈的行为, 如果是相关部门规划方面没有明确,有误会造成销售 ,这个是配合的问题不管哪一种原因 ,开发商销售的方式都是错误的, 给消费者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

林律师认为,商铺和商铺服务用房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服务性用房应该是为商铺提供配套的用房,比如保安室、配电房等,销售方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告知。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柏冬:面对这样的情况 ,开发商应该站出来跟业主消费者来协商, 如果不是商铺,是服务用房的价格是不是应该降价, 多少是商铺按照原来的价格, 如果不是就按照附属用房的价格给业主, 我觉得这样比较合理。

对于此事,本频道还将持续追踪报道。福建新闻频道记者福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