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商评委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切实践行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承诺
——工商总局商评委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纪实
在商标评审工作中,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抢注或攀附外国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外商投资环境,极大地提振了外企在华投资信心,切实践行了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承诺。
公正裁决增强外企投资信心
“爱丽丝·勋菲尔德教授对工商总局商评委公正执法,坚决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为他讨回公道感到十分高兴,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LATITE/拉菲的一系列案件,让以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为代表的众多法国企业真切地感受到了中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商评委的大力支持,对于我们在中国保护商标、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造假者以及商标恶意抢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商评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我们表示由衷的赞赏和敬意。”
这三段言辞恳切的话语,分别来自三封感谢信,写信人分别是勋菲尔德国际弦乐协会主席薛苏里、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EO克里斯托弗·萨林、西班牙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负责人。
三位写信人来自不同国家与行业,却不约而同表达了共同的心声:为商评委公平公正的裁决点赞,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喝彩。
三封感谢信,源于商评委在勋菲尔德SCHOENFEILD商标无效宣告、拉菲庄园商标无效宣告和ZARA商标异议复审三起案件中作出的公正裁决。
实际上,在商评委2017年审结的16.98万起案件中,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例。
拉菲庄园一案的代理律师黄莺告诉记者,她所在的部门主要服务国外企业,过去一年中,他们向商评委提交的几百起案件都获得了很好的结果。
“商评委的公正裁决,让国外商标权利人维权的动力更足,对中国法律和中国市场的信心更强。”黄莺说。
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升至第二位。
平等保护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美国的可口可乐、苹果,日本的索尼、优衣库,法国的香奈儿、路易威登……改革开放40年来,外国企业和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
商标是市场的风向标。随着外资大量进入,外企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数量不断增加,确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据了解,2017年,商评委共受理涉外商标案件24908起。
涉外案件往往案情复杂,需要提交证据多,适用法律难以把握,平等保护成为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志。
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是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基础。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与本国国情的商标法律体系。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商标法》强调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中外商标权利人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面对法律规定的严格审限的压力,商评委坚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
认真翻阅上千页的证据材料,分析评述每一项评审请求,总结提炼每一个事实理由……少则千字、多则万字的一份份裁定文书,凝结着商评委审查员的心血与汗水,无声地彰显了公平与正义的力量。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表示,商标品牌是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升了我国商标品牌制度运行效率。平等保护营造的良好营商环境,使国外商标权利人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大大降低,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信的重要展现。
强化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是中国对世界的承诺,也是对世界的昭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面对新形势,以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更高水平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让外企愿意来、方便进、留得住,是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高质量发展呼唤高水平保护。过去5年中,商评委强化党建锤炼队伍,攻坚克难确保审限,公正裁决维护公平,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商标评审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商标评审文书全部即时上网和案件口头审理实践的开启,更为国内外商标权利人所关注并纷纷给予好评。一系列新制度新机制的推出,为新时代完成新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商评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案件剧增,2018年工作压力更大。商评委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以确保如期完成审理工作;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加快推进网上评审申请系统;增加口头审理案件数量,不断提升审理水平;加强打击恶意抢注专题研究,促进诚信申请,继续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权益。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商评委党委一班人表示,站在改革开放40年的时间节点上,商评委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更加开放的思维谋求发展,为我国的商标品牌事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李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