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无理拒绝”预付卡退款最高处10倍罚款

06.09.2014  10:12

7月7日,上海,商家推出各种消费卡及预付费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家“无理拒绝”预付卡退款,最高处10倍罚款。

新京报讯(记者 廖爱玲)昨起至10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规定,如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将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的“黑名单”中。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了新消法,但诸如“7天无理由退货”、哪些属于虚假宣传等细节问题,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法》正是因此而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一旦该办法正式施行,1996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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