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品房封顶前预售资金不得超七成 有效期三年

25.06.2014  09:59

  东南快报讯 昨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官方网站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按照工程节点要求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 据了解,该项新政是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者和按揭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由登记机构、开户银行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障工程建设。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预售人应编制预售资金用款计划,按照不同的工程节点要求来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预售人若要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东南快报记者 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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