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乡镇商贸中心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70号)精神,今年我省决定从万村千乡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到乡镇建设改造商贸中心。现就项目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有实力的骨干流通连锁经营企业到乡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
二、申报企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内注册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失信记录和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少具有1个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使用权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三)具有1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四)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五)承诺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供应等公益性事项及统计分析工作。
建有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先考虑。
三、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建设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投资总额应不少于300万元(不含土地、车辆,下同),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少于200万元。
(二)按照《福建省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建设(见附件3)。
四、申报材料
(一)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
(二)由各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填报的《2014年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
(三)由实施企业填报的《2014年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四)实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盖章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见附件4);
(八)《申报表》相关数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统一为A4纸,按顺序编制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汇总表、申请表电子版。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提出申请逐级申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各设区市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申报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email protected]。逾期恕不受理。
六、资金补助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经通过其他部门享受同类财政扶持的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支持。
七、使用监督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发现以虚假材料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蔡雅景
电话:(0591)87513506;
省财政厅外经处,薛承财
电话:(0591)87097430。
附件:1.2014年福建省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申报汇总表
2.2014年福建省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申报表
3.福建省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4.承诺书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4日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