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的通知
闽商务电商﹝2014﹞5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省商务厅现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创建第一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基地(园区),认定2014-2015年度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创建第一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
1.申报对象
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扎实、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我省各县(市、区)。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2.示范标准
(1)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参与创建的县(市、区)政府能理顺电子商务管理体制,明确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
(2)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突出。参与创建的县(市、区)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产业快速发展,拥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电子商务应用普及度、电子商务企业数量、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数量居所在设区市前列;电子商务行业应用水平高,能带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强,对所在设区市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3)电子商务产业配套设施健全。参与创建的县(市、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宽带广泛应用,交通运输便利,建有或规划有符合当地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基地(园区),相关资源有效整合,能实现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4)电子商务基础工作扎实。参与创建的县(市、区)对电子商务的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较高,成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能根据我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方案并结合自身特点有效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能推动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福建省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统计范围。
(二)创建第一批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1.申报对象
电子商务企业集聚的(基地)园区。申报主体为(基地)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2.示范标准
(1)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由注册在福建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正式运营1年以上。
(2)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入驻率在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0亿元以上。
(3)创新能力较强,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所在设区市前列。
(4)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市场开拓、现代仓储、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5)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参与创建的(基地)园区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
(6)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能主动纳入并督促基地(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纳入福建省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统计范围。
(三)认定2014—2015年度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
1.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为以下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企业。
(1)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住宿、餐饮、旅游、家政服务、美发美容、沐浴、洗染、家电维修、人像摄影、婚庆(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2)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3)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和生活服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和生活服务为主的企业)。
2.示范标准
(1)企业在福建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亮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备案证号。
(4)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平台)能为我省产业集群、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城乡民生服务,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能较好地发挥拓市场、促消费、助转型、利民生、惠“三农”、增就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平台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②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9)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1500个以上;
②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③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10)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
②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25人以上;
③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④传统工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需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负责运营。
(11)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能纳入福建省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统计范围。
(四)省级示范体系相关说明
从2014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基地(园区)的创建工作,并重新认定一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进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体系的省商务厅将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体系。示范标准将根据需要不断完善。
二、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县(市、区)、基地(园区)、企业(平台)的申报工作,确定推荐名单,按时上报省商务厅审定。
1.推荐名额
获批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各推荐不超过3个基地(园区)、8家企业(平台);其他设区市和平潭各推荐不超过1个基地(园区)、4家企业(平台)。
2.申报截止时间
2014年8月25日
3.申报方式及材料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另报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推荐文件;
(2)推荐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需提供:
①示范县(市、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
②示范县(市、区)创建规划纲要(编制要点参见附件2);
③相关证明文件。
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机构设置文件、产业政策文件、产业(基地)园区资料以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情况的佐证资料。
(3)推荐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需提供:
①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3);
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编制要点参见附件4);
③相关证明文件。
a地方政府关于批准基地(园区)建设的相关文件;
b基地(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基地(园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d基地(园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证明文件及管理办法;
e已出台的基地(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文件;
f已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简表(主营业务、年产值、就业人员数量等)。
(4)推荐示范企业(平台)需提供:
①申报汇总表(附件5);
②示范企业(平台)申报表(附件6);
③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书(编制要点参见附件7);
④相关证明文件。
a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b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备注:
1.已获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3—2014年度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再申报。
2.申报材料中的各类复印件需经核对原件后上报。
3.申报材料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从省商务厅网站(网址:www.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4.本通知所指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应用及服务企业。
(二)专家评审
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拟定出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基地(园区)和企业(平台)候选名单。
(三)结果公示
将拟定的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基地(园区)和企业(平台)候选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发文正式公布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基地(园区)和企业(平台)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明确专门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示范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电子商务各类示范标准开展甄选、推荐工作,严把质量关,甄选过程应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充分征询所在地电子商务商协会的意见,推荐名单要确保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基地(园区)和企业(平台)的宣传力度,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联系人:
陈秋明,联系电话:0591-87275269
傅毅松,联系电话:0591-87270357
传真:8784268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
4. 福建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福建省商务厅
2014年8月6日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