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的通知

23.02.2016  19:34

 


各设区市开发区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24号),推动开发区绿色发展,拟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中开展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任务


  按照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坚持绿色、低碳、清洁、可循环发展理念,通过调整产业链,改造生产流程,优化环境保护设施,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等措施,在开发区内形成资源共享、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污染物,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发挥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建申报工作


  请各设区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条件和要求在所辖区域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中推荐1-2家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作为首批创建示范区,并于3月 31 日前报送我厅开发区管理处。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开发区管理基础好,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工作,有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的愿望;


  (二)开发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水平高,发展势头良好,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百亿元以上;


  (三)开发区环境保护意识强,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比较完善,近三年无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四)开发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三、创建工作安排


  (一)根据各设区市推荐的对象,我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专家进行考察审定,确定第一批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名单。


  (二)被确定为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的开发区,我厅将组织有关专业机构给予创建工作指导培育,组织考察学习,按照有关标准推动创建工作,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创建工作满一年进行一次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予以淘汰;同时,推荐增加新的创建示范区单位加以指导培育。


    


  联 系 人:陈容芳 林庆寿


  联系电话:15959124461 0591-87302051


  传 真:0591-87270317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创建绿色开发区示范区推荐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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