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商务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证发放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7.2016  21:05

闽商务政法〔2016〕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今年1月,我厅就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商务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证发放有关工作专门下发了通知(闽商务政法〔2016〕1号),针对前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省法制办的有关解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务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商务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仅限于与我厅职能对口或基本对口的单设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非独立设置商务局,而是实行多合一的基层大部制部门,由设区市法制机构组织涵盖该部门全部职能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不单独参加商务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相关设区市商务局要主动帮助基层向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有关事宜,并提供商务部门考试范围和考试题库供其参考。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省法制办将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关于考试内容。鉴于《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已经废止,闽商务政法〔2016〕1号文所列的考试范围目录删去该条,不再作为考试内容。考试内容涉及的商务法律法规文本已在本厅门户网站政策法规处子站发布,欢迎下载。如有增删,我厅将直接在网站上修正,不另行通知。


  三、关于考试题库。我厅已建立商务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三类题型。考试题库也将根据考试内容调整作相应更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确定考试时间和方案后,可向我厅索要题库供考生练习。


  四、关于行政执法类别代码。省法制办已将商务系统执法类别代码调整为“76”,不再是“18”。请各设区市商务局编排行政执法证号时注意相应调整。行政执法证号编排规则不变,即:


 



 


  五、关于成绩报送及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根据省法制办解释精神,实行专业法律考试成绩报送主体与行政执法证申领主体相分离、行政执法证申领主体与行政执法证发放主体相分离的“双轨制”。即:对设区市商务系统,商务行政执法证申领(包括相关申报材料)仍由设区市法制机构负责向省法制办上报。我厅负责向省法制办报送商务专业法律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发放由省法制办制发的商务行政执法证。鉴于此,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在本地区商务专业法律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以闽商务政法〔2016〕1号文附件1《福建省XX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并发送电子文档。不再要求报送照片(含电子照片)。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唐乘风


  电 话:0591-87580681


  传 真:0591-8784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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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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