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商务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证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5〕20号)精神,各地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商务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的内容、时间、方式由我厅确定(非独立设置商务局,而是实行多合一的基层大部制部门,由设区市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现就做好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资格商务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证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并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商务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工作人员,包括:
(一)执法类别变更。已经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包括“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济贸易”及其他执法类别)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合格的换发“商务”类行政执法证。
(二)初次申领。已经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但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合格的颁发“商务”类行政执法证。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遗失的,由本人登报声明并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重新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编号后,方可参加商务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务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区)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资格商务法律知识考试由设区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一)考试时间。为服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效率,更好与各地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相衔接,各设区市商务法律知识考试可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具体考试时间和具体考试组织方案由设区市商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后,提前20天报送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
(二)出卷。省商务厅将建立商务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各地商务法律知识考试试卷,由省商务厅在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并排版,于考前一天发送加密电子版至考试组织单位印制。试卷传输和印制过程中注意保密。
(三)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满分100分,60分合格。
(四)考试监督。由各设区市商务局法制与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监督考试纪律。省商务厅酌情派员监督。
(五)评卷。由设区市商务局组织评卷工作,公布考试成绩。
三、行政执法证制发
各设区市商务局将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含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红底彩色数码相片(标注姓名、单位,格式见附件2)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并报省政府法制办核对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行政执法证并交由我厅发放。商务类行政执法证启用后,旧行政执法证作废。我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收缴旧证发放新证。
四、考试内容
包括如下商务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有新法新规自动纳入。
(一)外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0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402号修订)。
(二)外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上述外资三法实施细则(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三)外经管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四)拍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订)、《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五)流通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六)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七)商贸服务业:《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4号)。
(八)展会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九)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十)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十一)其他:《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2012年第6号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五、有关要求
行政执法资格商务法律知识考试是取得商务类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健全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商务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商务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商务局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培训和考试工作,在组织商务法律知识考试及行政执法证申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唐乘风 电话:0591-87580681
附件:1.福建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信息汇总表
2.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数码相片技术要求
3.行政执法证号码编排规则及区划代码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