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管理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30.11.2016  16:07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

  做好拍卖管理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同意调整省商务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3号),取消“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并将“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和“拍卖企业违规开展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职能,以及“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等1项行政监督检查职能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做好相关事项调整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拍卖管理,结合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和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及商务部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落实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检查职能


  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从2016年11月29日起,行使本辖区内“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和“拍卖企业违规开展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职能,以及“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等1项行政监督检查职能。


  二、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按照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我厅制作了“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拍卖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备案”办事指南、“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办事指南(详见附件),请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三、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拍卖业务许可”和“拍卖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和完善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重点明确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明确各个审查环节的廉政防控点。


  四、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按照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在《福建省拍卖企业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优化,请遵照执行:


  (一)时间: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企业和拍卖分公司的年度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抄送我厅(流通处)。


  (二)对象:取得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拍卖企业分公司。


  (三)内容:


  1、是否持续满足取得拍卖业务许可时的条件,重点核查有无注册拍卖师,注册资本是否在100万元以上;


  2、变更登记项目有无及时备案;


  3、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核查遵守《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有无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以及有无拍卖限制转让而未经批准、或者不适合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情况。


  4、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信息的情况。


  (四)程序:


  1、每年2月底前,企业提交《福建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拍卖企业分公司提交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报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负责核查人员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www.caa123.org.cn)对企业是否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进行核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网址:wsgs.fjaic.gov.cn)查核注册资本是否在100万元以上(含)、有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auc.mofcom.gov.cn)对企业填报的《福建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中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了解拍卖企业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对年度核查合格的企业及拍卖企业分公司,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检记录栏加盖“年度核查合格”印章;及时换发到期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证书编码不变,有效期统一为10年,加盖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印章。对核查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核查的,协调颁发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拍卖业务许可,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其作废。


  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拍卖企业的指导


  (一)对限制转让的物品和财产权利,要求拍卖企业严格履行对委托人、转让许可文件和竞买人、竞买许可文件的审查义务;对不适合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物品和财产权利,拍卖企业要坚决拒绝委托。


  (二)督促企业及时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auc.mofcom.gov.cn)填报相关信息,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月报数据,每年1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要求及时进行拍品信息、拍卖会备案、竞买人信息、成交确认书、成交结算单等信息以及年度核查情况的报送。


  联系人:张小良 联系电话:0591-87801203


  附件:1.“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2.“拍卖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3.“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办事指南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