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26.12.2016  17:46

闽粮调〔2016〕26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局属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24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范围为我省境内地方(不含中央直属企业)所有粮油收储企业、成品粮油加工企业、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制酒企业、饲料加工企业、养殖企业、粮食深加工企业。上述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要填报仓储设施报表。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范围为我省境内地方(不含中央直属企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等业务,在2016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涉粮企业。

二、统计内容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内容包括库区面积、仓容罐容情况、危仓老库情况、附属设施及储粮技术应用情况等,所统计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物流设施、信息化建设等,不含粮油加工设施建设。

三、具体要求

( ) 统计方式。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新模版)从2016年12月20日起正式启用,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指导入统对象正确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年报信息数据。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 ) 统计审核。 在企业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市级、县级粮食部门要通过直报系统及时在线并行审核,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确保入统数据真实可靠,无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等现象。

( ) 统计分工。 各级粮食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为避免重复,上述公司的仓储设施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不在各地粮食部门统计范围内。

( ) 时间要求。 2017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成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各设区市粮食局;2月1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局属有关公司要完成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省局;2月28日前省局完成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国家粮食局。

( ) 注意事项。 各地要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如标准仓房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能安全储粮1年以上的仓房,其仓容分为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待报废仓容三类;简易仓房指四壁简单围档全封闭、安全储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简易储粮设施。仓储设施统计数据要与购销存统计的库存数据校验比对,避免出现逻辑错误。投资统计要按项目梳理建设投资情况,要与仓储设施统计数据比对,统一口径并准确填报。

(六) 统计分析。 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主要统计指标要进行年度间对比分析,数量变化超过10%的应深入研究并详细说明原因。统计分析报告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调控处。

联系人:宋剑峰,联系电话:0591-22026527(传真:8751462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