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向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派出监察机构 促监察职能延伸

11.10.2018  10:32

  近日,福建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编办联合发文,对向基层和特殊区域派出监察机构作出规定,重点对派出监察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工作职责、监察权限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文件规定,省监委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县(市、区)监委向所管辖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组。向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等特殊区域派出的监察机构分为三种情况,已纳入上级纪委派驻监督范围的,在派驻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未列入上级纪委派驻监督的,由上级监委向其派出监察组;下辖乡镇(街道)、行使县一级政府管理职责的,设区市监委可以向其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和监察组,均与该乡镇(街道)或特殊区域的纪检机构合署办公。

  文件明确,派出监察机构均向派出它的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派出监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均由合署办公的纪检机构领导兼任。所有派出机构均根据派出它的监委的授权开展工作,主要是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还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派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措施,派出监察组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与平潭县监委联合开展调查,以平潭县监委名义组织实施,其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事先报省监委批准;其他派出监察委员会由派出它的监委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组织实施;派出监察组报请派出它的县(市、区)监委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