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12.2014  18:09

有关设区市、县(区)水利局: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水电〔2014〕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事权划分

我省农村水电工程点多、面广,需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在农村水电管理中的事权,充分调动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性,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履行好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实施、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省水利厅主要强化组织规划编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设程序等方面的职责;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好对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负总责;各相关工程项目法人要落实好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

二、开展绩效评价

按照水利部要求,水电新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服务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具体分工如下:

1、县级:每年底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报附件1、附件2及附表7;规划周期最后一年,还需编写地方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参考附件3),一并逐级上报。

2、设区市:每年底组织项目现场审核,填报附件1、附件2及附表7的审核得分,按时上报省水利厅;规划周期最后一年,还需审核并转报地方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参考附件3)。

3、省级:每年组织现场抽查复核,填报附件1,附件2及附表7;规划周期最后一年,编写全省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附件3),上报水利部。

4、水利部:对我省项目绩效和管理服务绩效抽查审定,公布最终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三、报送时间要求

1、每年底组织自评的项目,县级将填报的附表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设区市,设区市审核盖章后于12月25日前报省水利厅,以确保我厅复核后于12月30日前上报水利部。

2、规划周期最后一年,县级将地方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于当年11月底前报设区市,设区市汇审盖章后于12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在此基础上,我厅将编制全省的绩效评价报告及附表,确保12月30日前上报水利部。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