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昨天发布公告,要求从17日起,受理转移登记业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盖章予以确认。由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住房居间服务时,对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居民提供的个税或社保证明,有了核实信息真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