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报道:政协委员呼吁规范涉企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决定”的特性,可有效增强执法办案的灵活性。同时,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决定了它容易被滥用。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呼吁:规范涉企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举例说,超市一盒薯片过期,按照《食品安全法》,罚2000元合法,罚5万元也合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什么样的情节为严重?2000元至1万元之间如何执行?尺度并不明确,而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
全国政协委员说,尽管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培训教育、强化执法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总体而言做到了公平、公正,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应用规定较为原则、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尚未杜绝。
规范涉企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不仅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充分体现支持发展导向。要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加强对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法制办牵头,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执法部门在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无社会危害性并且认错态度良好的,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可以对其实行初犯免罚制度。
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有裁量幅度的各种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明确各等级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和证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并处的,应当列出单处或者并处的对应条件。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继续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业务理论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双随机”抽查制度,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自始至终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置于社会各界监督之下。(王国明李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