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法院适用新证据规定开出第一张“罚单”

12.05.2020  17:01

5月6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叶某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依据5月1日刚刚施行的新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原告叶某罚款2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原告叶某因担心证据不够充分,恐其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便乘被告缺席情况下,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谎称借条落款之一的陈某系其本人签名,后经法庭审理查明,该签字系其妻子钟某所为。

虽然最终案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真实,支持了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叶某故意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法院组织第二场庭审,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该当事人在第二次庭审中主动承认虚假陈述的事实并认错,而且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未造成影响,遂酌情作出如上处罚。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