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求赔偿 公司转让应找谁要?

28.03.2016  14:25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王晓珍 陈熠龙) 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常有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或相关责任而转移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未进行清算就将企业财产转让他人,造成债权人讨债无门的现象。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周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劳动争议案件。

   工伤入院治疗

   出院后公司已转让

  据了解,原告金某于2010年7月1日与周宁县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进入该公司从事烧炉工作。2011年10月12日,金某在烧炉过程中被炉水烧伤,构成六级伤残。事后该公司支付了金某的医疗费,但并未对金某的其他损失和补助进行赔偿支付。

  因此,金某出院后本欲至该公司索赔,不料公司原址已变更为周宁县某工贸公司,而该周宁县某工贸公司声称周宁县某钢铁公司虽已经将厂房和机器设备转让给其,但其不是金某的用工单位,不负责赔付金某的损失。

   劳动仲裁员工获赔

   公司老板不服上诉

  无奈之下,2014年5月,金某以周宁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股东吴某、林某、周宁县某工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同年11月,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准予金某与周宁县某钢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股东吴某、林某按投资比例支付金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同时补缴其自2010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而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后,周宁县某钢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不服劳动裁决,并诉至周宁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无须对金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法庭上,吴某称,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已于2011年停止生产,并将营业地址及办公场所转让给周宁县某工贸公司使用至今,因其公司未年检而于2011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通知其公司清算,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情,故该公司至今未进行清算。且吴某认为,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金某的损失应当由周宁县某钢铁公司独自负责赔偿而不应由该公司的股东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

   股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周宁县人民法院确认,周宁县某钢铁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吴某称其不知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故而至今未组织清算的说辞,法院认为,吴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公司开办之初就有责任和义务为该公司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其次,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已于2011年停止生产,并将营业地址及办公场所转让他人,吴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则有义务和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清算。因此,对此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金某因工伤事由而造成残疾,其用人单位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支付金某各项损失和补助金。且因周宁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吴某及股东林某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故该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对该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在该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替代该公司向金某支付工资、补偿、津贴和费用。

  因上述事由,周宁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吴某、林某应对金某的上述损失负连带责任。判决之后吴某不服,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因该案当事人林某下落不明,又经四次公告送达,故历时一年多后于近日生效。金某也于近日向周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企业未清算 债务由股东清偿

  承办该案法官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通常情况下,公司即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之外,无须另行以其它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此,法官提醒企业法人及公司股东,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债务,公司的股东个人就可能要替公司履行公司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股东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