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致幻绑架多人 劫车后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

27.06.2016  09:33

  福州晚报6月27日讯(记者 叶智勤 陈曦 通讯员 榕法)昨天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引发并催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5月,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152件,同比上升21.78%。2015年至2016年5月,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19件8691人。在已生效判决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含死缓)的犯罪分子共计1406人,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10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由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严重的次生犯罪时有发生。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毒品由海洛因为主演变为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为主。如2016年1至5月省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摇头丸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占90%以上,新型合成毒品危害日益加剧。近两年福州中院所审理的毒品案件情况也显示,相较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新型人工化学合成的毒品种类日益增多,其中主要含量为氯胺酮的毒品占比最多,约占福州中院近两年毒品案件总数的40%以上。而这些新型毒品常常被冠之“奶茶”“咖啡”“开心粉”“神仙水”“止咳水”等名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期说事释法栏目选取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3起涉毒案件,希望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远离毒品犯罪的侵害。

   案例一

   提供场所“”人吸毒

   这种“好客”是犯罪

  案例一:被告人翁某某,男,1966年出生。2014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福安市家中,经被害人黄某讨要后,将0.2克海洛因给予黄某,并容留黄某在其住处注射。黄某静脉注射海洛因后,因吗啡中毒导致呼吸中枢衰竭死亡。2014年1月23日16时50分许,翁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穆阳派出所投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明知他人注射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吸毒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损行为,因而刑法对其不予评价,而容留他人吸毒则属诱人堕落,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