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窜到闽清公安局砍局长书记 纪委书记受伤
闽清人陈某吸毒后产生幻觉,冲到闽清县公安局,刀砍该局局长和局纪委书记,致使局纪委书记受伤。日前,他被闽清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42岁,闽清人,在当地经商,2009年起开始吸食冰毒,逐渐成瘾。2012年上半年,他因吸毒产生幻觉,无端怀疑闽清县公安局安装了一种仪器控制他,导致他好几个月睡不着觉。于是,他心生把闽清县公安局领导潘某、张某某砍死的想法。
同年11月27日傍晚,陈某持一把长约1米的龙泉刀,从位于闽清县梅城镇下龙州的家中乘坐“摩的”,到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大楼。他直接跑上五楼,在走廊看见该局纪委书记张某某,立即持刀向张某某的头部砍去。张某某躲闪,衣服被刀划破,腹部受伤。张某某躲开后,陈某又冲进局长办公室,持刀砍向局长潘某。幸亏潘某反应迅速,躲开了这一刀。随后,陈某被赶到的该局民警制服。
民警当场从陈某手中缴获作案工具龙泉刀一把,又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提取到折叠刀一把,均予以扣押。
经鉴定,张某某的右腹部有一道17厘米×3厘米的挫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陈某事后说,他作案时携带的长刀,带刀鞘,没有开刃,刀尖有角度,是他去九华山旅游时买的,平时挂在家里当摆设。他包里的弹簧刀是别人送他的,单刃,刀把处1厘米有锯齿状,刀头是尖的带有角度。他没有特意把刀刃磨利了,平常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是为了削水果用。
另据办案机关查明,2012年四五月间,陈某在自己位于闽清县梅城镇下龙州的家中,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吴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吸毒成瘾,产生幻觉,引发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持刀砍杀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在住处多次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毒,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陈某在故意杀人过程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