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吸毒成瘾不服强戒 行政诉讼被驳回

16.07.2014  19:24
  引言:古人云:“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本该“知天命”的张某,却是在戒毒所高耸的围墙内度过自己的五十岁的生日。由于吸毒成瘾,张某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幸福,也给亲人带去了难以抹去的伤痛。

  家住仙游榜头的张某,原本经营着一家文具商行,生活殷实,家庭幸福。然而几年前,由于好奇心和“朋友”的唆使,张某沾染了毒品,从最初偶尔试吸一下,到后来每隔两三天就必须吸一次,对冰毒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吸毒成瘾的张某不仅消耗了多年辛勤劳作攒下的积蓄,而且每次毒瘾发作,或吸毒完毕都要在自己家中彻夜闹腾,持刀四处寻衅,到兄弟家中踢门威胁,扬言要砍杀全家亲人,以至妻子儿女都不敢在家居住。

  2013年12月3日,张某又将自己关在房中吸食毒品,18岁的女儿不堪其扰终于拿起电话,向榜头派出所电话举报其父吸毒。民警迅速出动,当场抓获了正在吸毒张某,此时的张某眼神迷离,意识模糊,还处于幻想状态。

  张某的女儿及其兄弟在接受询问时向警方提出了要求将张某送往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请求。随后,公安机关经过检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张某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张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戒毒所的日子对于张某而言是漫长难耐的,每天需要一定强度的锻炼和严格的饮食控制,高耸的围墙不仅束缚了自由,更隔绝了所有与毒品接触的机会。于是,张某在戒毒所期间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的吸毒成瘾认定结果有误,自己的吸毒行为并没有构成吸毒成瘾,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以及《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纵观本案张某吸毒行为的整个过程,张某不仅对毒品有着严重的依赖,并且在吸毒后持刀大声喧哗,暴力威胁其亲属的人身安全,给亲人的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也影响了周边民众的正常生活。根据这些事实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吸毒成瘾严重,判决驳回张某提出的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