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责任人追偿 期待呼格案能“破冰”

02.01.2015  02:41

而今对呼格案责任人的问责,已被提上日程。我们期待,它在向责任人追偿这一“老大难”问题上,能有所突破。

  ■ 观察家

  在2014年的最后一天里,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计近206万元,其中约105万元是呼格的法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0万元是对呼格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冤案的赔偿,一直处于两难中——赔偿由国家财政支付,固然能为受害方提供赔付保障,却易让某些责任人轻松溜过。不少人也在质问:为什么某些司法人员枉法办出冤案,却让纳税人来埋单?这涉及国家追偿问题。据权威数据,全国范围内,“因国家赔偿案件受追责的情况屈指可数”。

  问题出在哪?首先,是立法对刑事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限制过于严苛。在呼格案平反之后,有不少人呼吁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其实,这是误用法条。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的第16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行政赔偿之后的追偿范围。而赵作海案等冤狱属于刑事国家赔偿,其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1条,只有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徇私舞弊的人员才会被追偿。此标准远高于行政追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因为刑讯逼供等制造冤案,几乎已构成刑事犯罪,却仅是刑事追偿的入门标准。

  其次,中国目前的追偿机制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三合一”模式,追偿程序非常“拧巴”。

  其一,追偿本身只是政府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公开的诉讼、听证程序。是否追偿、向哪些人追偿、追偿多大比例,都是政府的内部操作。而因为“赔偿、追偿”的主体重合,“自己人追偿自己人”之下,赔偿机关内部很难认真追偿相关责任人。

  其二,赔偿义务机关与应被追偿的官员有时未必在同个部门,追偿流程不畅通。以呼格案来说,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但造成呼格冤案的并非法院一家。法院很难通过“追偿”程序去“追偿”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责任人,这就导致追偿程序被架空。

  而解决之道首先就在理顺追偿流程。不妨借鉴国外经验,让追偿走出内部行政的局限性,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相关办案人员该不该被追偿、该被追偿多少等,都放在法庭上公开解决。

  说起来,国家追偿难落实是个老问题。而今对呼格案责任人的问责已被提上日程,我们期待,它在向责任人追偿能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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