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随地吐痰屡禁不止 拟罚款上限提至200元
旧规实施20多年 处罚条款未改
据了解,早在1992年6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随后于1997年、2003年、2007年、2012年经过了4次修正。但目前,不少内容仍滞后于市容环境卫生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该《办法》实施至今20多年,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的处罚条款内容一直未作修改,对一些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由于管理责任不清、处罚额度太轻、违法成本低、执法手段有限,不足以威慑一些违法行为。
另外,《办法》部分内容尤其是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等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在处罚幅度上与住建部的规章有所不同,在执法实践中产生分歧。
记者注意到,原先的法规适用范围仅限于福州五城区,而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建制镇。
乱倒建筑垃圾 拟最高罚三万
《条例(草案)》提出,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和碎石料、黄沙等散装建筑地材,应当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密闭专用车辆,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遗撒。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运输车辆。
《条例(草案)》还提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扣押运输车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12年修订的《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卸放垃圾、渣土,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共2页 1 2乱张贴小广告 拟最高罚两千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小广告,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顽症。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管线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