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90后结伙持械打殴 构成聚众斗殴罪获刑

29.07.2014  19:11
  近日,福安法院一审宣判一起90后(被告人最大的不过22周岁,最小的还不满18周岁)大规模结伙持械斗殴案,众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邱某某因不满当天中午阮某带人到其开设的位于福安市城阳镇华达电机厂后山的赌场内索要钱财,经电话联系后与阮某发生争执,双方相约斗殴。邱某某遂纠集了被告人陈某等十余人,准备了大砍刀、开山刀等凶器,分乘数部车辆赶至福安市城南街道南湖浅水湾君子兰美容店外的三角坪。于此同时,阮某亦纠集了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范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十余人,各操持开山刀、短刀、射钉枪、匕首等凶器在南湖大树头下守候。邱某某及被告人陈某一伙到该处后分发凶器,冲进旁边巷内,阮某一伙亦从守候处冲出。双方相遇后,被告人范某某即朝对方发射钉枪,邱某某及被告人陈某一伙见状扭头逃走。其中,邱某某及被告人陈某坐上小车后,被阮某及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徐某某、钟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等人围住砍打,并被持枪威逼,车辆亦遭打砸,后邱某某下车逃走,被告人陈某亦驾车逃离。斗殴致被告人陈某头部、左前臂被砍伤,邱某某右上肢皮肤裂伤。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邱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钟某某、范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钟某某、范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虽系经他人纠集按约赶到斗殴现场,但均持械积极参与实施殴打、追逐对方人员、砸损车辆;被告人陈某虽亦受他人纠集,但其在事前自备大砍刀等凶器,斗殴中积极参与。因此,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属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而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各辩护人关于本案中各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有违法劣迹,本应给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