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砍伤23名小学生”男子闵拥军二审改判死缓

12.11.2015  22:49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闵拥军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2年12月14日7时许,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男子闵拥军持刀在当地一小学砍伤23名学生和1名群众,共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5人轻微伤。2013年6月27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1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时许,闵拥军行至光山县文殊乡陈棚小学大门斜对面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称屋内没有柴禾,闵拥军十分恼怒,拿起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致使向家英倒地。而后闵拥军持菜刀冲入陈棚小学,见学生就砍,致使匡某等多名小学生受伤,后闵拥军被学校人员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向家英和7名学生构成重伤,另有11名学生构成轻伤。经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拥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持刀砍杀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冲入小学校园对多名无辜的在校学生实施砍杀,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闵拥军限制减刑。

作者:张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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