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3名学生被告从轻处理
22.08.2014 17:39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8月22日讯(邓高彬 吴婉芳) 近日,建宁县检察院在对一起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时,针对3名被告均是在校学生,且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案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特殊情况,建议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以达到教育挽救效果。最终,该县法院对三名未成年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年7月23日晚,江某和苏某发现黄某正在殴打同学李某的父亲。江某、苏某立即打电话告知李某过来,并上前帮李某一同追打黄某,致黄某一处重伤,两处轻伤。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8月9日对李某、江某和苏某进行了取保候审,并于2014年3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
为确保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教育矫治效果,该院向法院建议对三名被告人适用附条件缓刑,要求三名被告人定期提交近期思想汇报,并不时参加所在乡镇敬老院的义务劳动。对此,江某、苏某和李某均作出承诺,愿意自觉遵守附条件缓刑的规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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