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信息 展会主办单位被罚1.5万元

13.10.2016  18:48

  福州日报10月13日讯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菲燕)近日,市商务执法支队在对美容美发美体化妆品博览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展会名称,并将擅自变更后的名称横幅悬挂于显眼位置宣传,展会有关宣传资料也都采用擅自变更的名称。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商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文书。经立案调查,该企业承认擅自改变展会名称从事招展、办展活动。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招展传单等证据材料,依法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据介绍,该企业在检查前已因擅自改变展会名称从事招展、办展活动被行政处罚,此次检查属第二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市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其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案例点睛: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展会经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招展信息(广告)发布和招展活动。招展信息(广告)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广告)。招展信息(广告)应当客观、真实。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举办展会活动未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展会主、承办单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展会的名称、内容等事项并从事招展、办展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