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车祸死亡赔偿金不同 农村户口死者少50万
一场车祸,两个司机丧命。死后理赔,却同命不同价。近日,死于这场车祸的“农村户口”受害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同命同价”。
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一视同仁。法院指出,一起事故两个死者赔偿怎能不平等?这偏离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力求平等保护、体现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死于车祸 赔偿标准却不同
卢司机今年40多岁,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受雇于货主谢先生,负责运送各类货物。
事发当天,2013年3月27日,卢司机开车送货时,不慎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客车上13名乘客受伤,两名司机死亡。
经查,与卢司机的货车相撞的大客车属于厦门一家客运公司,驾驶员是老吴。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卢司机和老吴都有过错,要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不过,卢司机死后,家人在索赔时发现了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就是同一起事故中的两个死者“同命不同价”。
原来,客车的保险公司认为,卢司机生活在农村,户口也在农村,因此,在计算他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
但是,卢司机的家人却质疑,为何客车司机能按城市标准获赔,而卢司机的死亡赔偿金却要少50多万元?在同一起事故当中,怎能“同命不同价”。
法庭争议 同命为何不同价
此前,死亡的客车司机家属已经提起索赔,状告货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最终,货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卢司机的死亡赔偿金被认定为80多万元。
“为什么死于同一事故,赔偿却如此悬殊?”卢司机的家属认为,客车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一视同仁,也按城市标准赔偿卢司机死亡的损失。
不过,保险公司却有自己的计算标准,在法庭上答辩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本案是一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不算“多人”,所以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同一起事故当中的两名死者应当同命同价,所以,判决要求客车的承保公司赔偿卢司机的死亡损失52万多元。
法官说法
同命不同价,偏离立法精神
法官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就《侵权责任法》该条款中“多人死亡”的人数进行限定,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两人”不算“多人”并无法律依据。
从立法目的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目的在于,在同一事故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力求实现同命同价,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同户口性质受害人赔偿额差异悬殊所带来的不公。
本案当中,两位司机因同一起事故导致死亡,双方年纪、家庭状况、工作性质均相仿,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如果卢司机适用农村标准,则两者死亡赔偿金将相差50万元之巨。正因本案仅有两名死者,更将凸显两者赔偿上的不平等,这偏离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力求平等保护、体现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两者的死亡赔偿金应该一致,都要按照城市标准计算。由于在这起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此,客车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只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再加上交强险赔偿等,共计52万多元。(海峡导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