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打破壁垒 放活人才
近日,吉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工作的专门文件,打破人才流动体制机制壁垒,增强单位用人自主权。
畅通事业单位调配人才渠道。 《意见》从四个方面制定了人才调配政策,努力搞活人才流动的“内循环”:一是全面放开同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间的人才交流限制,允许合理调配各类人才。二是允许事业单位在《意见》规定的4类情形下从省内外各级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直接调配各类人才。三是鼓励人才服务下沉,特别是向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事业单位流动。四是适当放宽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才进入财政拨款(补助)单位条件。
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类人才自主权。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一是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意见》中所列的5类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在事前备案的前提下,可随时自主发布公告、自主开展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及时、简便、高效。二是规定事业单位招聘特殊人才,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灵活确定考试方式,有效破解特殊人才和基层人才“招聘难”问题。三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到的急需紧缺人才,允许到外地进行专项招聘,提高招聘的精准性和成功率。
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面向基层公开选拔机制。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具有一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管理、技术或技能人才,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可在本行业、本系统基层事业单位或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已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中,通过公开竞争性选拔的方式调配人才,促进基层单位优秀人才向上级事业单位合理流动。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等柔性交流。 《意见》在鼓励离岗创业政策方面:一是规范了办理程序,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二是明确了聘用合同在规范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自主权;三是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期满后有关具体人事管理政策,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在鼓励在职创业、兼职从业等其他柔性交流政策方面,给予岗位、职称、工资等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使激励机制更加着实、具体,便于操作。
防止人才无序交流。 为避免人员无序交流产生的政策负面效应,运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思维方式,在不同人才交流渠道和监管制度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调配政策中规定,合理控制上级事业单位从下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直接调配一般工作人员;在离岗创业政策中规定,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共服务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在交流纪律中规定,人才交流工作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回避、服务期等有关规定,不得形成权力寻租、“绕道进人”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得借机“吃空饷”;在监督管理方面强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降低政策标准、放宽交流条件、泛化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人才无序交流或不合理流动。
制度设计灵活,鼓励探索创新。 《意见》的制定过程中注意体现制度的指导性、灵活性。在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紧缺人才的交流政策方面,既注重发挥调配政策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注重发挥招聘政策选人视野较宽的优势,形成了益调从调、益招从招的运行机制。在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方面,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待遇、职称、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管理服务方面,提出事业单位招聘、调配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消化解决。在相关规定中,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吉林省人社厅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