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殃及观赏鱼 厂房被断电损失上百万

25.03.2016  08:40

  福州新闻网3月25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徐强)因租赁合同纠纷厂房被断电,导致上百万元观赏鱼死亡。昨日,市民郭先生拨打福州晚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了这么一件事。目前,郭先生打算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郭先生说,2010年,他从陈某手上承租了位于则徐大道368弄一栋约250平方米的厂房。当时,房东王某也出面见证了这份转租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为2500元,合同到期时间为厂房拆迁之前一个月。去年底开始,房东就找到郭先生表示要涨租金,如果不接受就得搬走。“当时合同里没有约定涨租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我也愿意涨一点,但不能一下子就涨到近一万元。”郭先生说,房东的态度比较强硬没有商量的余地,但他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自己也没错,因此双方僵持不下。

  10日上午,郭先生的母亲到厂房里一看,被吓了一跳,厂房竟然被房东断电了,厂房里还养着价值150多万元的观赏鱼——鱼,又称魔鬼鱼。郭先生说,鱼的养殖条件必须是水温维持在28℃左右,并且需要持续供氧,而断电后这些条件消失,100多条鱼陆续死亡,自己损失上百万元。郭先生说,实际上房东在去年12月份就已经擅自断电,幸亏当时发现及时才没有造成损失,但这一次未能幸免。郭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近期所交的房租、水电费等缴费凭证。他认为,自己按时交租交水电费,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因此房东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已经聘请了律师,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郭先生说。

  昨日,记者也联系了房东王某。王某说,他与陈某的租赁合同于去年10月结束。“一方面是响应政府号召将塑料厂迁出城区,一方面也是经营上遇到一些困难。”王某说,陈某与郭先生的转租行为他事先不知道,后来木已成舟,他碍于朋友面子便在合同上签字作为见证人。现在既然他与陈某的合同已经结束,那么与郭先生的合同也自然解除。关于停电的事,王某则说是因为郭先生此前拖欠了电费,他迫不得已才断电。

  为此,记者也咨询了律师。律师任林鹏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转租合同必须经过原房东同意,否则原房东可不承认并解除转租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租户应向转租人索赔。此事中,房东王某在转租合同中以出租方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且签字确认,无论对此有何种解释,都应该认为王某认同该转租合同,因此郭先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