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需谨慎,重要事项“三查明”

14.04.2015  14:06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以共同投资名义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诈骗案。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以共同投资为由,谎称经营的石子工程、基建工程需要投资款,数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钱款。同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又伪造一份《珠海市义伟马头挖土工程承包协议》合同,谎称可以共同承包,为彭某某获取利润,随后再以工程需要垫资以及差旅发费等为由继续向彭某某索要钱款。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余某某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以通过三个银行账户进行汇款及现金交付等方式交付的钱款146496.7元,其中现金交付49000元,通过汇款交付97496.7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余某某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福安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合作投资需谨慎,做到三“查明”:一要查明合伙人的身份信息,确保身份信息真实;二要查明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确保约定的投资项目真实存在;三要查明资金的流向,保证资金用于约定的投资项目。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