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拖欠货款 合伙人需担无限连带责任

04.11.2015  12:55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江其焱)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连城县林坊乡某地瓜干厂欠债,设立该厂的罗某等五名合伙人被法院判决对某地瓜干厂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林坊乡某地瓜干厂是由罗某等五人登记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经营需要,林坊乡某地瓜干厂向童某购买共计32728.56元的煤炭,并由林坊乡某地瓜干厂的雇员谢某签收确认。因林坊乡某地瓜干厂拒不支付货款,童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成立时起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童某向被告林坊乡某地瓜干厂销售了共计32728.56元的煤炭,被告林坊乡某地瓜干厂应当履行支付货款32728.56元的义务。同时,经原告催告,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应当自原告童某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给原告。另外,被告林坊乡某地瓜干厂是由被告罗某等五人登记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罗某等五人应当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坊乡某地瓜干厂履行支付货款32728.56元的义务及相关利息,并判令被告罗某等五人对被告林坊乡某地瓜干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