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吞补偿款 法院判决如数偿还

09.10.2016  02:05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人隐瞒侵占征收补偿款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0年3月间,连某某与陈某某、林某某合伙开办机砖厂。2015年,该机砖厂面临政府征收,相关征收事宜均由合伙人陈某某与林某某负责办理,但二人在收到征收补偿款后,隐瞒其中的10万元,同时在连某某持有机砖厂承包者押金收款收据情况下,陈某某、林某某也从政府退领了2万元机砖厂承包押金。连某某在知道情况后多次向陈某某、林某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其应得的部分征收补偿款及押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合伙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陈某某、林某某领取的征收补偿款及机砖厂承包者押金应视为三人共有的合伙财产,理应三人均分。法院遂判决连某某、林某某偿还连某某应得份额征收补偿款及押金共计39864元。后陈某某、林某某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合伙经营需谨慎,涉及金钱的事务最好亲力亲为,并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