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草案初审 违规或面临停业一年处罚

22.05.2014  19:25

  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鉴定收费随意性大,鉴定结论互相矛盾……上述乱象存在于当前的司法鉴定行业。20日,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将通过条款的设置,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我省司法鉴定 存在四大问题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全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94家,近几年每年鉴定案件量达8万件,目前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困扰我省司法鉴定活动:有的鉴定机构资质不高,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鉴定人员之间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故意迎合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有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技术和鉴定能力达不到要求,鉴定的收费、时限、文书出具等方面随意性大;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一个案件可能出现多份司法鉴定意见,各个结论之间互相矛盾、各执一词。

  适当限制司法机关 行使重新鉴定许可权

  《条例(草案)》用列举的方式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应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等。

  根据《条例(草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同意,可以重新委托鉴定。

  “但该条款没有规定,如若司法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复议或者享有其他救济方法和渠道。”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初审后建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办理案件的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要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设置条款规范司法鉴定

  为遏制一些司法鉴定乱象的发生,《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设置了多个条款来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