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明 尽在一言一行中

12.02.2019  11:12
  去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蝉联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其所辖的建宁县人民法院荣膺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全市其他11个基层法院全部获评省级文明单位,三明两级法院实现文明创建工作“满堂红”。

  司法文明,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思之有度,行之有方。司法文明这个“”就来自法官、法院每个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

  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一言一行反映着法官个人的敬业精神、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整体形象是否认同。法官每一次具体的司法办案活动不是一项纯粹技术性操作过程,而是向人民群众演绎法律内在精神的生动实践,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敬仰、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因此,法官要弘扬人文精神,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做到司法理念文明,司法行为文明,司法作风文明,司法语言文明。

  司法理念文明,要求法官在审案中自觉、科学地理解和阐释法的内在精神,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以人为本,和谐司法。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把法律制度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给人民群众和谐、安宁和幸福的美好感受。

  司法行为文明,要求法官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审判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司法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办案中既要分清是非,疾恶如仇,又要懂得“对任何公民应给予以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公平的对待”,坚决纠正就案办案、简单办案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司法办案。

  司法作风文明,要求法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杜绝“冷、硬、横、推、拖”,摒除特权思想、等级意识、霸道作风,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以“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少等一分钟、少操一份心”的实际效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文明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司法语言文明,要求法官遵守各项司法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孔子说,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更当恪守职业道德,提高内在素质,杜绝衙门作风,崇尚司法文明,注重个人修养,约束自我言行,做到行为规范、言行文明、仪表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释法准确、说理透彻、案结事了。让群众听到的语言是“良言一句三冬暖”,看到的行为体现着人民法官特有的人文体贴和细致,体验的是人民法官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和在法律面前的尊严。

  司法改革必将使司法文明程度有效提升。司法文明程度的提升状况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一面镜子。而司法文明的最终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