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司法局长翻译公文赚钱被控贪污 获刑11年
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
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近期开庭。
司法部调查组此前认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翻译费就应属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专家认为,局长替人翻译收费,属正常劳务报酬。
指控
业余时间翻译公证文件被控贪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区大量人员出国,出国公证业务占全省四分之一。但当时,公证处很少配备有翻译水平的工作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大多需外聘翻译。福清市同样有该现象。
由于福清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翻译设备,翻译文件就需请福清当地中学的一名老师翻译,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将代为收取的翻译费直接付给该老师。
之后,因翻译老师移民,很多人听说黄会翻译就直接找到黄政耀的办公室。
从部队转业后,黄政耀担任了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精通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
黄为不影响工作,委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像以前一样对需翻译的人员代为统一收取翻译件和费用,他再利用下班时间翻译。
黄政耀称,考虑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长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于是决定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