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选聘厅机关法律顾问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我厅拟聘请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厅机关法律顾问,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书面报价。采购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省司法厅选聘厅机关法律顾问 二、报价需求 (一)报价人资质要求 1.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福州市区,成立时间10年以上,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执业年限10年以上的律师不少于10名; 2.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3家以上(需提供服务合同),成立相对固定且不少于3人的行政法律专业律师团队,并指派2名专业律师具体承办本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3.近5年内,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律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4.承办律师熟悉政府行政工作,具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业绩(提供实例),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件以上。 (二)项目报价及比价方法 1.法律顾问费用包干,最高限价:6万元/年。 2.比价方法:采用最低价法。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参与项目谈判,承担合同、协议等的起草、论证、审查工作,代拟有关法律文书; 3.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提出修改、补充、审查、论证建议; 4.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5.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6.对厅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7.协助开展行政复议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8.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9.办理其他涉法事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现场服务。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通过参加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参与谈判、委托代理诉讼、复议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 2.远程服务。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对省司法厅委托办理的涉法事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法律意见。 3.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重要涉法事项、法律文书、文件等,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五)法律顾问管理模式 1.省司法厅对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合同期限内,对认为不胜任工作要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可以解除合同。对因工作失误导致省司法厅的损失,法律顾问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厅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厅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厅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顾问费用及付款要求 1.我厅与拟聘的法律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2.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包干,按照中标的价格确定。法律顾问第4项职责,即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费用按5000元/件结算(每个案件,含一审、二审、再审在内合并算一件)。 3.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支付第一年顾问费用,第二年、第三年的服务费用于每年相应时间分别支付,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 2015年8月24日9:00时(北京时间),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司法厅办公楼601室。报价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报价人代表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外)的报价文件送达福建省司法厅,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报价文件中需附相关资质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价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报价文件份数:一式三份; 4、报价超过限价金额的不纳入比价; 5、对技术指标不完全响应的不纳入比价; 6、在同等报价的情况下,专业能力更强、服务方案更优的报价人推荐为第一候选人。 7、报价人报价应包括完成报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的全部费用。 五、联系人 联系人:陈 静 联系电话:83770172 比价现场监督人员:陈润敏 联系电话:83752722。
附:福建省司法厅选聘法律顾问报名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8月5日 |
附件1: 福建省司法厅选聘法律顾问报名表.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