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任性”是法治中国的牢固基石

24.12.2015  17:09
  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此时她失去自由已超过13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2015年最后一个月的21日,对于云南省巧家县钱仁凤来说,是一个特别值得铭记的日子,这是13年里她本人从未停止的申诉,还有诸多心怀正义的网友和律师共同为之努力的结果。

  接下来就是大家可能会比较关心钱仁凤会不会申请国家赔偿,而最后她又能获得多少国家赔偿金。但可能不会有多少人去关注当年那些参与刑讯逼供导致酿成冤假错案的“执法者”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最终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因为一小部分人的“任性”而让国家赔偿为其“埋单”。

  结合钱仁凤被释放之后向记者的陈述,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钱仁风案本身存在诸多瑕疵,甚至争议。当年“执法者”带着“疑罪从有”的任性思维,再加上暴力审讯之后屈打成招是导致此案长达13年一错再错之根源。而关于“疑罪从无”,通过查阅资料,可以了解到这是源于历史上的“有利被告”原则,到目前几乎成为各国司法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规则,尤其是在今天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建设法治中国更应如此。

  司法实践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有”思想都必须坚决予以摒弃,否则就是再高明的“疑人偷斧”式的任性揣测最终只会酿就更多的冤假错案。在“冤假错案”不断“任性”的时代,大家应该不会忘记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河南赵作海冤案、浙江赵高平叔侄冤案、云南孙万刚冤案、福建念斌冤案……

  当记者问钱仁凤什么诉求吗,她说:一个人既然做错事了,就应该负担责任,小老百姓是这样,警察也是这样,自己要承担自己该负的责任,这才是公平。这句话既是她的心声,也是落实司法责任终身制的要求。因为只有严格的追责程序,才能增强司法队伍的自律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才能让司法队伍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正如培根所言:“十次犯罪只是污染了一段水流,一次不公平的判决却污染了河水的源头”,因为一次不公的审判给司法以至整个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相信此后的司法改革,将会使每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最大的公平正义。(泉州市丰泽区委文明办洪春来供稿)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文明
让文明礼让风气蔚然成风
  中国自古便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