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例第146号”看福建执法司法标准统一
中新网厦门4月21日电 (叶艺琳)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网上发布厅”发布了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厦门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例(检例第146号)居于首位,该案例历时7年,从认识不一致到形成共识,从纠正个案到统一标准,福建省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的路上不断行进。
“酒醉蝴蝶”扇动翅膀二审判决交警败诉
“查醉驾,吊销驾驶证,怎么就错了呢?二审败诉,我们真的不能接受。”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多位检察官告诉记者,直至今日他们仍记得厦门市交警支队派员前来递交监督申请时说的话。
2013年5月1日晚,卢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撞倒一名路边行人,致使其轻微伤;审判机关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处罚金3000元。同时,厦门市交警支队另对卢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卢某某认为自己被吊销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该事故无关,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维持了厦门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卢某提出了上诉,这时“剧情”却来了180度反转,二审判决以“男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吊销男子小型汽车驾驶证,系属不当,应予撤销”为由,撤销了厦门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注案件争议焦点检察机关精准提抗
“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被撤销了,以后我们要如何开展执法工作?”带着满心的无奈与困惑,2014年9月,厦门市交警支队向市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
接到监督申请后,厦门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履职,认真调查核实,进一步梳理相关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焦点,“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出了准确理解。
“审查过程中,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找到了一条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承办检察官表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实际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
厦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交警部门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监督纠正。
2015年3月,厦门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随后,厦门市检察院向福建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9年9月,福建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在福建省检察院进一步延伸办案时发现,卢某某案并非个案,仅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就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两级联动接续监督一案治理扩展一片
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认识分歧,会严重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福建省检察院借该案件抗诉为契机,加强与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印发会议纪要,就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2022年3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时,“指导意义”一栏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裁判和执法决定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应当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纠正个案错误的同时,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促进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推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正确执行法律。”
截至目前,福建省未再出现涉吊销驾驶证行政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完)
【责任编辑:赵朴煜】